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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方案
发布: 时间:2011-1-28 16:47:13   浏览: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构建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金融法律环境,提升区域金融中心城市核心竞争力,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速推进深圳市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为指导,以解决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为目标,切实清理和化解金融执行案件,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构建解决金融债权执行难长效机制,树立并维护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金融法律环境,提升区域金融中心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活动目标
(一)办案目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金融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在清理期限内基本执结;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在被执行人可供依法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执行完毕;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结案。
(二)机制建设要求。一是建立金融执行案件联动协调机制,提升法院办理金融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把执行规范化建设作为活动重要内容;三是完善金融执行案件防范制度,通过发现和总结金融风险关键节点,强化金融机构风险意识,提升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四是提高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科技水平,将金融机构协助执行业务纳入“织网”工程,积极推动“法院查控网”建设,以银行同业公会为信息枢纽,在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各商业银行间建设网络专线,实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查控工作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
三、组织领导
(一)活动单位。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为活动主办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为活动承办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组织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开展活动,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负责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参与并配合法院开展活动,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予以全力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各区法院负责本院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银行公会各会员单位负责组织和推动本系统积极参加本活动。
(二)工作机构。成立深圳市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工作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胡志光担任组长,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专职副会长范文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岩共同担任副组长。
(三)协调机制。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局和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及其会员单位各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活动开展及案件协商。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应于2010年×月×日前将协调负责人名单报送至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
四、清理案件的范围
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的清理范围为2010年11月30日前受理的未结金融执行案件,包括2010年11月30日前中止执行但目前中止事由已经消失的金融执行案件。为增强活动针对性,初期将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执行案件列入清理范围。其他金融执行积案根据活动深入开展情况再行逐步纳入。
五、时间安排
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是一项长期性活动,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上半年期间,对于列入活动范围的案件清理工作作出如下阶段性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上旬召开全市开展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动员部署大会,印发《深圳市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工作方案》,正式启动和部署实施活动。
(二)清查统计阶段。2010年12月,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局统计应当列入活动范围的金融执行案件。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可向执行法院申报列入活动范围的金融执行案件。经清查属于清理案件范围的,市中院执行一、二处和各区法院执行局应按规定格式录入《金融执行案件登记表》,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市中院执行局备案。
(三)实施清理阶段。从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清理金融执行积案。实施清理阶段将分步骤开展集中曝光、集中拘留、集中悬赏等活动。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7月,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工作组组织考评工作组,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开展总结表彰。
六、清理措施
清理执行案件,要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营造强大的执行声势,力求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实质性成效。
(一)限期处置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金融执行案件,及时控制财产、依法评估、拍卖、处分财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执结。
(二)集中查证被执行人财产。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已知财产不足清偿的金融执行案件,中院执行局一二处、各区法院执行局统一报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五查组,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规定裁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三)集中曝光一批被执行人。由国内银行各会员单位向执行法院申报,市中院执行一二处、各区法院执行局审查同意后汇总曝光名单并报市中院执行局。由市中院执行局协调组织在市、区法院门户网站,深圳信用网或其他网络媒体上集中曝光敦促履行。集中曝光行动于2011年1月实施,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集中公告进行悬赏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明确具体案件、被执行人名称、悬赏金比例(应大于举报财产处理额的5%、小于举报财产处理额的50%,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特殊情况另定)。执行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汇总成册,报市中院执行局组织在市、区法院门户网站、深圳信用网或其他网络媒体上集中公告实施。
(五)集中处罚一批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2011年4月各开展一次集中处罚行动,被执行人有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或者虚假申报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前述条件向执行法院提出处罚请求,由执行法院审查。具体实施要求由市中院执行局另行通知。
(六)综合运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冻结工商登记等措施。重点做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等高消费行为。根据被执行人特点实施限制出境、冻结办理出境证照、限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冻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敦促其自动履行债务。
(七)大力促进和解结案和谐执行。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执行威慑,也要坚持和谐执行高度重视执行安全。对于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涉及影响民生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要尽可能采取灵活执行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促成和解结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协调。金融执行案件债权人要全面客观对待,主动联系债务人,积极协助、配合、支持法院,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纠纷。
(八)特殊情况实行提级或指定执行。同一执行财产涉及本市多家法院查封或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个金融债权人的,由市中院提级执行或指定一家法院并案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其他原因未能在限期内依法执结,经督促仍无法执结的,市中院可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是最高院今年部署开展的全国性重要活动,目前我市两级法院正积极开展。以此为契机,结合深圳金融执行案件占比较高的实际,服务于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城市的大局,开展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有利于构建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金融法律环境,提升区域金融中心城市核心竞争力。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形成执行合力。要充分发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作用和优势,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活动情况,争取领导和支持,形成执行合力,努力构建解决金融债权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要落实执行力量专门负责清理。市、区两级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精干办案人员,组成专门合议庭或清理小组,负责金融执行案件的清理工作。执行力量紧缺的法院,要从其他部门抽调力量,确保人员到位。
(四)要着力构建无金融执行积案长效机制。人民法院要以开展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总结金融债权执行方法,加强与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银行同业公会、商业银行的联系,推进和扩展法院查控网建设,提高财产查控工作信息化、网络化水平。金融机构要通过开展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全面分析总结金融风险关键节点,着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避免金融债权陷入清收困难甚至转为呆账、坏账。
(五)要加强活动信息宣传报道。市、区法院执行局以及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及其会员单位要积极协调相关媒体,加强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的宣传,对于典型案例、典型措施、专项活动加大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拒不履行者形成高强度威慑,促进自动履行。
(六)要及时准确报送活动情况。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情况实行按月报送制度,并建立通报机制。自2011年1月起,市中院执行一二处、各区法院执行局应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向市中院执行局报送《金融执行积案清理进展表》(见附表二)及典型案例或其他情况。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报送《金融执行积案清理进展表》(见附表二)。活动汇总情况由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作为考核与表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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