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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
时间:2011-5-10 9:22:19 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章程》及《关于提请成立“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的审议函》(深银同函2011)01号等有关文件,设立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是深圳市银行同业公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是银行业中小企业业务公共事务的议事、咨询、协调机构。
第三条 凡经深圳银监局批准在深圳经营并已成为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员的国内银行均为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成员,各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由成员单位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职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第六条 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设立执行小组,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执行小组向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成员大会负责。
第七条 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指定一名专人协助执行小组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负责建立稳定,有效的成员单位联络制度,成员单位各选出联络员一名,负责情况反映,通讯报导以及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接受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扩大党的影响力,增强凝聚力,提高有效性,推动全市中小企业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第十条 定期通报银行业中小企业业务动态及信息,组织相关业务和政策培训,加强业内交流合作,协调各行解决中小企业业务的共性问题。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成员单位中小企业业务合规性经营的事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沟通,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信息采编、宣传评比。
第十二条 引导培育中小企业的创新意识、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加强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诚信度和社会认知度。
第十三条 制订和修改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公约。
第十四条 审议主任委员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四章运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执行小组的工作汇报。
第十六条 执行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代表执行小组,每年向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执行小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考评和执行工作。
第十九条 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可以随时提请召开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违规行为是指成员单位违反本规则或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决议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成员单位,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罚:
1、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向深圳银监局提出处罚建议
4、其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审议,获得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通过后报深圳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
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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