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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律职责:
维护深圳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制止行业内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行为。主要是:
1、制定并修订银行业行为守则、道德规范和业务规范。重点制定业务准则、完善业务流程,规范会员服务标准,并通过自律公约等形式公布并实施。
2、监督实施行业行为守则、道德规范和业务规范,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及监管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重点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各类银行业务及银行服务情况等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维护从业人员有序正常流动,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业务)培训。
4、受理并对会员单位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二、维权职责:
通过加强与立法、司法、行政、行业监管及社会各界协调与沟通,组织签订维权公约,制定维权公约细则,建立维权工作机制,统一维权行动,预防、打击、制裁、纠正侵犯银行权益行为,保障和维护深圳银行业合法权益。主要是:
1、参与、协调、沟通政府与监管部门等机构有关银行业务管理与决策论证,提供政策建议或反映银行业维权意见。
2、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重点加强与立法、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银行业的行为,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3、维护会员单位权益。开展维权调研,办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状况,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并实施维权行动。对损害银行业整体权益的行为,统一开展行业联合维权,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重点维护会员单位金融债权和促进银行业加强风险管理。
4、建立诚信客户激励和不诚信客户惩戒机制,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
5、受理并对会员单位与客户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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