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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经深圳市民政局2025年5月29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BA)。

第二条 本会是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以“服务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围绕“自律有序、维权有力、协调有方、服务有为”目标,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中国深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参与研究行业发展规划,正确引导发展方向;
(二)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监管部门指引措施,全面推进法治银行建设,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稳健经营;
(三)促进会员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协助推进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
4.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推动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组织会员培训,并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5.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建立维权工作机制,组织会员制定并监督履行维权公约,预防、制止侵犯会员权益行为,保障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研,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权益维护和风险管理;
3.受理会员委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诉求,制止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正当权益;
4.参与、协调政府与监管以及立法、司法等部门有关行业改革发展、业务管理以及其他与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发挥协调作用: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4.正确引导涉及银行业的社会舆论,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5.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六)依法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职能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和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并获得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愿意承担本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依法设立并持有相关执照;
(四)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发文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会员大会记录、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行使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履行共同签订的协议和公约,执行行业规定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和行业合法权益与声誉;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主动建言建策;
(六)承担本会委派工作,接受本会咨询、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经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发文执行。会费标准划分为以下四档:
一档(理事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28万元/年;
二档(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全国性专营机构),会费标准为11万元/年;
三档(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法人),会费标准为4.8万元/年;
四档(其他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1.9万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或法人资格终止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发生上述情形,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行业制度与约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曝光;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上述处分15日内,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不服理事会复议结果,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以及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受理并裁决会员对处分决定的复议;
(六)审议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八)审议决定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及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换届选举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作出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决议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会员单位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9位,每届任期和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理事包括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会员理事原则上由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期间如有变更,继任者自动接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和提议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检查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之义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入会、退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七)决定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八)任免本会秘书长;
(九)审定本会副秘书长、法律顾问的聘任;
(十)审定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二)制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非现场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会员大会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会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开展工作,包括各项业务工作;
(四)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受理或委托秘书处处理会员投诉;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若干内部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接受理事会领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的,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二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领导本会各项重大活动。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和法律顾问1名,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和法律顾问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内设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性事务;
(五)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监事会工作;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刑事处罚;
(六)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银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银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